商标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如何解决?

商标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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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小盾知识产权周刊 小盾知识产权周刊

商标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如何解决?

一 、商标权与版权的特点

商标权是指经过商标主管部门授予申请人在某一类的特定商品上使用某一特定标志,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提供者的专有权利。其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即社会公众通过识别该商标能够很容易的将该商品提供者与其它商品的提供者区别开来。商标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申请注册来实现,因此具有唯一性。

著作权即版权,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独创性,即独立完成。著作权的取得属于自然取得,作品独立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而无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可能不具有唯一性,即凡是独立完成作品的人都应当享有著作权。

二、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既然是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外乎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两种情况。

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种情形通常是商标所包含的文字、图形抄袭、模仿了他人作品的内容。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已经取得的在先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那么一般在先权利人可以阻止商标的注册。当著作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的完成时间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时,将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

然而,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但是商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该商标将被核准注册,也就是著作权各自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作为区别标志要求具有显著性,不得过于复杂难记,应是简单明了,而作品则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含义,不能过于简单。

三、解决冲突的三个原则

对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小盾知识产权认为,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设计完成后应当保存手稿,作为独立完成的证据,然后申请商标注册。

如果在注册申请后他人以著作权对抗注册商标时,就需要考察对方是否拥有著作权,以及取得的时间,如果对方著作权登记在商标申请日之后,那么自然可以不用理会,如果要是在商标注册之前就需要引起注意了。

当面临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时,笔者建议注意以下3个原则:取得在后的著作权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取得在先的著作权基本上能够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但不是绝对的;构成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不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常见冲突问题

   1、图形创作在先,他人是否还能将该图形申请商标注册?

  图形创作在先,根据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图形创作者自该图形创作以来即对其享有版权。他人可以将该图形申请商标注册,且国家商标局在审查时不会对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主动去排查,只要在商标权领域没有与该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权利,则对该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通过,版权所有人只有在商标异议或争议期间以自己的在先版权申请国家商标局不予核准或撤销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且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该作品具有版权,因为版权是自动保护原则,因此版权人很多并没有去做版权登记,如果没有去做版权登记,在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版权人在版权和版权产生的时间的证明上比较困难。

  版权所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在先版权,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不予核准或撤销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保护在先权利,国家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或撤销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2、把图形作品申请注册成商标是否还需要版权登记保护? 

  我国的版权保护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版权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须履行审查、登记等任何手续。在这种自动保护的情况下,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成为最重要的问题,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作品的完成时间往往难以确定,所以许多国家在坚持作品自动保护的同时,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我国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

  把图形商标申请注册成商标,商标的申请日期不可能早于作品创作日期,商标的申请日期已经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的有效证明,是否还需要版权登记保护?需要,把图形商标申请注册成商标的申请日期证明了该版权产生的时间,并不能证明该版权所有人就是商标申请人。

 3、将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的图形作品申请注册成商标,该作品的版权归谁?该图形版权的归属是否影响到该图形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版权也就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也就是说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图形商标时是否签订委托合同,该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遵循合同约定,如果未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的,该著作权归广告公司。

  该图形的版权归广告公司了,是否会影响到该图形的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针对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也就是说商标申请人与广告公司未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对作品版权的归属和作品的使用范围未作约定时,该作品的版权归广告公司,但因为商标申请人是为了商标目的而支付对价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的图形作品,该商标申请人将在商标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