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码科学技术的普遍应用以及数码摄像机的出现,摄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数码照片已逐渐替代传统胶卷照片走进了千家万户,与此同时,也给数码作品的版权归属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由于数码摄影的记录、传播、复制方式与传统摄影的记录、传播、复制方式完全不同,对摄影作品原创性的认定也完全不同。
对传统摄影作品的原创性认定,只需原始的胶卷底片即可认定作品的原创性;但是,对于数码摄影来讲,作品的储存介质是电磁数码,复制极其简便,且复制并未改变数字信息,网上和硬盘里的数码照片可以随意复制。一旦产生版权纠纷,很难判断到底谁是照片的原作者,甚至图片被恶意更改后,很难确定图片原貌。法院很难单纯从机器可读形式的数字证据中判断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
我国实行著作权保护制度,作品一旦完成,作者即享有当然的著作权。因此,作者若能够提供原始数码照片属性参数,证明其是原始和唯一作者,该证据力将当然大于上述已经转存过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的证据力。例如,从技术角度分析,照片拍摄完成后,将RAW原始数据格式刻盘保存,这样即使将来发生纠纷,RAW原始数据较之JPEG等格式数据更能说明数码照片拍摄后的原始状态;或者利用PS等软件,采取在自己的作品上做“水印”等方法,避免侵权。另外,还可以将照片在不破坏美感的前提下进行适量剪裁,以此避免侵权者得到100%全画面的照片。但是无论是否利用上述方式保存原始参数,单独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证据都难以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单独证明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归属。
对于数码照片被侵权,著作权权利人可进行的维权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无法确认版权归谁所有的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因此,数码摄影作品完成后,作者可以首先在纸质的报纸、杂志发表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并保存该报纸、杂志,一旦将来作品被侵权,报纸、杂志便可以证明著作权的归属。数码摄影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可以及时把含有该作品数码底片的软盘提交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将软盘封存并注明作者名称、收到的日期,作为公证证据,这在证明效力上要比其他书面证据等的证明力要强。还可以通过对原创性数码摄影作品的版权登记来保护合法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就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并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解决因版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愿登记的作品予以形式上的著作权确认,一旦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可以作为初步证据。
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作者在完成数字摄影作品后,将该作品的数码底片储存在软盘中或者将作品打印在纸张上,然后将软盘或纸张装入信封并密封,到邮局把密封的软盘或纸张以本人为收件人寄出。作者在收到密封的物品后并不启封,而是完整地保存它。一旦发生纠纷,信封上的邮戳显示的寄出日期即能证明作品的完成日一定在该日期之前,而侵权日期肯定要晚于作品完成日期,从作品发表时间上证明版权所有,借此达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