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79年10月,“双桥”商标就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分类表中的第30类:味精。
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桑公司”)成立后,由商标权利人处获得许可,在其生产的味精产品上使用“双桥”注册商标,对于广东的消费者来说,“双桥”味精早已是家喻户晓。
2002年,奥桑公司为开拓上海市场,委托上海好好公司设计了上海地区“双桥”味精产品包装。该包装袋(正面)的上半部是标识部分,左上角为“双桥”商标,在其下突出“双桥味精”四个异形字体,下面为红色字体广告语;中间右部为陈燕华直长发的肖像,右手伸出托举上部的“双桥味精”和广告语,其右手下方为食品认证QS标识;包装的下部为蔬菜等食品图案组合,底部为黑色字体原告企业信息,包装的右下方为淡蓝色突出字体“纯”。用绿色作为底色衬托整个包装,整个包装表达原告纯绿色食品。奥桑公司将此产品绿色包装投入上海市场使用,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在上海书刊、杂志刊登广告,地铁长期播放“双桥味精陈燕华版”视频,并在京东、天猫、一号店等电商平台销售此包装味精。
但不久,奥桑公司就发现,广州汇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涌公司”)生产的“正双桥”味精,外包装与“双桥”味精陈燕华版极为相似,易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于是,奥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正双桥”味精,并请求判令汇涌南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正双桥”味精,并赔偿奥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面对奥桑公司的指控,汇涌公司辩称,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桥”味精属于知名品牌。“我们公司也对‘正双桥’味精的包装进行了外观设计,是合法使用。而且奥桑公司主张的装潢不是特有装潢,食品基本都以绿色为主,调味品包装装潢一般都配以蔬菜,聘请形象代言人也是很普遍的做法,这些都不是奥桑公司所特有的。消费者主要从商品名称、代言人区分商品,‘双桥’味精和‘正双桥’味精的商品名称并不相同,而且代言人年龄、发型、发色、服装颜色均不相同”。
经双方举证、质证,两商品的外包装均以类似的形式标注了红色图文商标、净含、商品名称、组合图案、女性代言人肖像等。
法院认为,奥桑公司生产的“双桥”味精,自2003年起连续多年在上海同类市场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为扩大其销售区域及产品知名度,公司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并支出大量费用投放广告。据此,可认定“双桥”味精在调味品市场,特别是上海地区具有较髙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普遍知悉,属于知名商品。
由于“双桥”味精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方面具有显著特征,经过奥桑公司的持续使用,与双桥味精这一知名商品形成密切联系,能够向消费者传达该种商品的商品来源的信息,因此奥桑公司生产的“双桥”味精的商品装潢已经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两家公司都是生产和销售味精的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两家公司的商品均使用大小基本一致长方形塑料袋作为包装,装潢均以绿色为基本色调,两者的显著部分即商品名称及代言人极为相似,文字和图形的排列方式及色彩亦基本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法院一审认定汇涌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其赔偿奥桑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16.2万元。
宣判后,汇涌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