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9月1日,广告法实施已经1周年,互联网广告是广告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领域。
9月1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互联网广告发布不能任性,将全力加强互联网广告市场监管。
举例而言,如付费的搜索广告,搜索引擎里的竞价排名,以前不承认这是一种广告行为,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里明确付费了搜索广告属于广告,而且要显著标明广告的身份,要以自然搜索的结果明显区分,让消费者明确知道这个搜索的结果属于付费搜索结果,这属于广告范围。一直被诟病的“商业推广”搜索信息在新规下被要求明确标识为“广告”。
互联网广告新规最引人注意的,是对搜索广告的规定。新规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实施后,在百度输入“医院”两字,搜索页面头两条显示为医院信息,右上角标注有“广告”两字,两条医院广告信息背景还以淡粉为底色,与其他搜索信息区分。而此前在如今“广告”位置出现的搜索信息,均被标注为“推广链接”、“推广”、“商业推广”,不会出现提示为“广告”的标识。
以“美容”两字搜索,搜索首页前4条信息都为美容医院信息。在每条信息右下角,同样标注有“广告”字样,但与“医院”广告信息相比,“美容”广告信息并未在背景色上与其他自然搜索信息区分。
类似微信、微博等所发布的广告信息也明确界定为广告,比如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的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同时也明确,对于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言外之意是,以后这些网络大V们,如果要发布广告,要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不能任性的、随意的转发不实的广告内容,如果该广告内容出现违法或者不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可能就被被追究相应的责任了。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的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