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申请,提交主商标的使用证据是否恰当
商标撤三申请在商标法中的定义就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对他人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商标法的这种撤三制度的制定为的是清理闲置商标资源,可以让有需要的人真正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提撤三的商标,首要条件是商标注册之日算起必须满三年,否则不够提撤三的条件,如果未满三年仍想撤销该商标,则可以使用另一法律途径,即对该商标进行无效宣告,关于无效宣告的具体法条和如何进行操作,小编将会在另一篇中细说。
商标局在收到该撤三申请后,通常会下发一份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给到商标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必须注意是注册地址,所以小编在此再次强调,如果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有变更的,则一定要通知到小编办理商标注册地址的变更,否则商标被撤销掉还浑然不知),该通知书中包含了被撤商标申请号和被他人提撤销的三年的时间段,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书的2个月内需要提供被撤商标在指定三年内的使用证据予以抗辩。
提供的使用证据主要包括:
1、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图片,如果是服务商标,需要提供该商标在相关服务周边产品上的图片;
2、提供使用的销售合同,发票,收据等资料;
3、提供广告宣传,招牌,展览会,报纸,杂志上的报导和使用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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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案件中,有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有些企业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能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只是强化了商标中的主要部分的使用,而不是商标整体使用,对于这种商标是否会被撤销呢?
今天,就让小编和你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起来学习一下:
英国敏捷国际品牌英伦时尚男装品牌“CAG”(Carrier Air Group)在第25类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了如下三个CAG商标申请,并都已注册成功。
1、申请注册第4701657号“CAG”(注册日期:2009-4-14 目前转让到浙江诠渡良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第8336954号“CAG”(注册日期:2011-7-14 目前转让到浙江诠渡良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3、第8359170号“CAG CELERITY”(注册日期:2011-8-21 目前转让到浙江诠渡良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
2015年5月26日,台州宝达利鞋业有限公司对英国敏捷公司的第8359170号“CAG CELERITY”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商标局根据程序,要求英国敏捷公司提供2012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 对该商标的使用证据。
目前存在一个问题,对于该商标的使用,英国敏捷公司并不是整个商标进行使用,而是侧重于使用了该商标的突出部分“CAG”,另外商标的“CELERITY”这部分,使用的频率非常之少。
根据英国敏捷公司的说法:
第8359170号“CAG CELERITY”商标是以主商标“CAG”结合英国敏捷公司字号“CELERITY”衍生而来,作为联合商标主要为了保护与增强主商标“CAG”显著性而申请注册。在日常的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及店铺门头上鲜有使用,偶然会出现在个别款式服装吊牌上。
对于这种情况,英国敏捷公司在提供第8359170号“CAG CELERITY”商标的使用证据,只能是CAG的大量使用证据,结合简单几张的该商标的使用证据。
最终该商标判断使用证据有效,商标予以维持。
所以对于此类商标,申请人为了保护的目的申请的大量联合商标,也可以做为对抗撤三的一种手段。
当然该联合商标需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另外就是在商标法中有规定,对于驰名商标可以进行跨类别的扩大保护,所以在案件中可以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或者使用该商标的主商标进行撤销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