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判决了一则有关商标侵权诉讼案,该案件中原告商标持有人王先生就美优网侵犯其美优商标专有权将美优网告上了法庭。
具体案情分析如下:
原告王先生在2013年9月12日在第3类的肥皂,清洁用品香料上注册成功了“美优”商标,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被告美优公司于2014年7月8日被核准企业名称为美优科技有限公司,并且公司经营的美优微博、美优网于2014年3月开始经营,主营业务为化妆品销售的O2O(从线上到线下)服务。
王先生认为,美优公司擅自使用“美优”为字号设立公司,在其经营的美优网、新浪微博网站上的“美优”微博中使用“美优”,从事与第3类相关的业务,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优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20万元和维权诉讼,搜集证据等相关费用3万元。
美优公司认为其合法使用“美优”,因此否认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注册的第3类“美优”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清洁用品,肥皂,香料等,而美优公司提供的是化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王先生虽在同一类,但并不在同一群组,并且消费群体不同,因此,美优公司的行为不侵害王先生享有的第3类“美优”商标专用权。
并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美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在化妆品产品上在先使用“美优”商标,因此,美优公司化妆品行业领域有字号使用在先。同时,王先生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在先使用第3类美优商标,也无法证明美优公司在明知王先生的这些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实施涉案行为而存在主观故意。
法院认定,美优网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先权的规定,不构成对王先生注册的第3类“美优”商标权的侵犯。综上,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商标的唯一性是不容置疑的,同一商标在相同类别,不同群组下为什么也会注册成功,只有一种可能,即两者注册群组非近似群组。根据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所以,对于非相同或近似群组下面注册相同商标,由于不会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所以商标局通常也是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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