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播放未许可音乐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处罚

营业场所播放未许可音乐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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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小盾知识产权周刊 小盾知识产权周刊

营业场所播放未许可音乐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处罚

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很大一部分商家都是在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情况下擅自播放的,那这种播放是否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一、首先,什么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经营场所播放未许可背景音乐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营业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

经营场所播放音乐虽然不收费,但属于其增值服务,潜在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也属于以盈利为目的,所以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属于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行为。

三、侵权案例分析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国内唯一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考虑到维权的成本,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单独维权诉讼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将该作品权利以信托的方式交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维权,所以该组织将会对背景音乐版权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被告1:达芙妮

被告2:宜芝多

案件详情: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达芙妮”和“宜芝多”两家品牌告上法庭。针对达芙妮与宜芝多长期在其营业场所内侵权播放背景音乐的问题,音著协曾多次与他们进行沟通,但对方均拒绝接受合法授权。2016年10月26日、11月2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分别对两案做出宣判:

达芙妮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宜芝多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7400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四、维权中如何证明音乐作品权利人

需要证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主体身份,可以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权利取得的合同,底稿,原件等作为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据。

合法出版物主要表现为记载着所涉音乐作品及作者信息的书籍,唱片,报刊,杂志等。

但小编在这推荐使用著作权登记证书,成本低,证明力度大,是证明相关事实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