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存在很多的专利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往往采用的是专利无效宣告他人已授权的专利,但在提供使用证据的时候,网络证据的应用已经越来越普遍,由于网络证据和实体证据还是有很多的区别性的,尤其网络证据的真实性是比较难签别的,导致很多审查员在审理的时候不以网络证据为依据,那到底该如何确定这种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呢?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一)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二)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
(三)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四)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
(五)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
电子技术的发展衍生出电子证据,鉴于其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殊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归为独立证据形式。电子证据自诞生起即伴随着较大争议。早期,基于电子证据表现出的证据来源不易查实,证据内容可予修改,且修改痕迹难于发现等特点,裁判者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往往持否定态度。随着对电子信息特性的深入了解和实务经验的累积,越来越多的裁判者不再简单否定电子证据,而是基于其具体形式和举证情形,综合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尽管如此,涉及电子证据的认定仍较为复杂,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
那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如何认定所提供的电子证据呢:
1、经由微信公众平台正式发布的信息,则其真实性和公开性通常可予确认,其发布时间可以作为所示内容的公开时间。 但需要说明的是,电子信息平台在其多元化的服务中会针对服务用户和其服务定位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隐私权限,比如微信应用程序支持了朋友圈、公众平台等多项不同功能的服务插件,其分别具有不同的用户权限、隐私权限。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调查规则应基于其相应设计个性化调查。以微信公众号为例,本案中确认的是经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网页信息,对于非正式发布的编辑稿不能同理认定。经验证,公众号的账号管理员在后台编辑后形成的编辑稿不经平台正式发布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例如聊天功能传播,这种编辑稿与正式发布稿从文件形式上看毫无差异,其发布时间亦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可更改,但其内容可根据账号管理员的编辑随时变化,因此其发布时间不能唯一对应文件内容,其真实性不能单独确认。目前所掌握的手段中,能够将编辑稿和正式稿区分的方式,一是直接访问微信公众号,查看其内容,而非通过输入目标文章网址或转发的链接点击查看,二是基于搜狗的微信搜索功能仅能搜索到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信息,不能搜索编辑稿信息进行区分。
总的来说,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之前案件中的经验虽可借鉴,例如政府网站发布的新闻类网页证据,其真实性通常予以认可。但由于网页证据本身的形式多样性,运营商因技术发展或用户需求而对其技术或用户权限的调整,都可能成为个案认定中的考量因素。因此,这类电子证据的认定应避免单纯照搬以往案件结论,或简单比照类似证据的方式,不要一概而论。但证据审理中经验规则也不可或缺,因此,可以从以往实践中提炼普适性经验。目前针对这类证据的普适性经验包括,对证据的平台机制、权限设计进行调查,以帮助形成心证。
2、上述案件中专利权人对电子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仅以证据易修改作为口头理由,既不说理也不提供任何证据。鉴于该案中的请求人的举证以满足证明标准,尽到其基本的举证证明责任,专利权人若对此反驳亦应提供证据,消极抗辩对于查明事实毫无作用。从案件调查和阐明当事人观点的角度而言,以以下方面作为切入点:该网络证据是否客观存在于互联网上;该网络证据是否能为公众所知;该网络证据的时间信息能否作为其内容的公开时间,即时间和内容是否可更改等,以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明问题,无疑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得出准确的结论。
3、虽然实务界已经开始认识到电子证据的产生、修改、删除都会留下电子信息的变化痕迹,但电子痕迹的变化往往需要借助于繁复的专业手段才能判断。因而,在无效案件中对于电子信息的变化痕迹直接核实的难度较大。上述案件中虽未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分析手段直接核实电子证据的变化状况,但通过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机制、搜狗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分析等方面,综合论证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为在直接核实电子信息的变化状态不可行时,如何运用其他手段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手段和方向。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请求书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规定,“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以上规定显示,专利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显然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立案证据的要求。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明确指出合议组通常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不仅是程序能否启动的形式要件,更是无效宣告请求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目前我国专利还是以在先申请为原则,所以在这种原则下面,如果研发人研制出新技术,需要尽快申请专利,否则等投入使用后再去申请,或根本不申请,就会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一旦授权会被人发过来告发研发者侵权,那研发者只能是通过这种无效宣告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那么专利具体的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是怎么样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