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资助,每件最高1万元。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
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10-20件的奖励5万元,21-50件的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群,择优给予10-20万元奖励。
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3〕4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
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一)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1、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2、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资助。
3、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4、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5、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和年PCT申请达到5件以上专利大户奖励。
(二)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1、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
2、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与优势培育。
3、专利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专利导航。
4、知识产权运营和托管。
5、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6、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培育与专利池的组建。
(三)专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1、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2、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4、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5、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6、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7、涉外专利维权。
(四)专利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2、知识产权宣传。
3、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培训基地建设,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4、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5、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6、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与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
(五)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一)专利创造资助与奖励标准
1、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资助,每件最高1万元。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3、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
4、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5、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10-20件的奖励5万元,21-50件的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
6、企业年度PCT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按企业当年PCT申请数量择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年PCT申请数量,5-10件的奖励5万元,11-20件的奖励10万元,20件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二)部分专利运用单项奖励标准
1、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奖励。
2、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群,择优给予10-20万元奖励。
3、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现技术转让的,每件奖励1万元。
(三)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1、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给予300元奖励。
2、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500元奖励。
3、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做出贡献的,给予5000元奖励。
(四)专利运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资助标准,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专门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五)专利奖奖励标准
1、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3、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一)专利创造部分
1、申报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证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
(3)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2、对年获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及PCT申请5件以上的企业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发明专利明细表、发明专利证书等资料。
3、受理与审批。由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兑付。
(二)对获国家或省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奖励。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