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午,国内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并首次以在线视频的方式开庭审理了案件。据了解,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流程。这意味着,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诉讼。
只要鼠标点点,就能完成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流程,足不出户就能打官司。有了这个便捷开放的平台,线上的法律服务与线下的利益诉求就找到了交集,就能接洽并轨,协同作用于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意义非凡。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网址:http://www.netcourt.gov.cn/portal/main/domain/index.htm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审理程序,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涉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网上审判特点及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www.netcourt.gov.cn(以下简称诉讼平台)是网上审理涉网纠纷的专门平台。
诉讼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流程。
诉讼平台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5.互联网域名纠纷;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7.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二、网上起诉
第三条 身份认证。当事人使用诉讼平台系统,首先需在诉讼平台进行身份认证,通过网络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或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认证。具体包括:1.先登录www.netcourt.gov.cn,利用手机号进行注册并进行实名认证和绑定,再根据自身诉讼地位选择“我是原告”或“我是被告”起诉或应诉;个人需同时提交身份证件正反面,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2.提交相关身份材料由法官进行线下认证。
第四条 起诉状的线上提交。原告注册完成并登陆账户后,选择“我是原告”,选择起诉类型、案由,并将起诉状内容、证据名称及来源、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基本诉讼材料进行线上提交,纸质文本拍照或扫描上传。
第五条 类案在线起诉。特定类型纠纷在线结构化起诉案件,按系统要求输入。
第六条 在线平台对接。互联网平台可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诉讼平台传输原始数据、资料作为起诉材料。
第七条 网上诉前调解。诉讼平台设置调解前置程序,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由调解管理员分配一名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均可在诉讼平台“在线调解”中输入自己的调解意向,并由调解员居中调解。达成调解方案后,由调解员予以总结并在诉讼平台的“调解信息”中书面反馈,调解时间一般为15天,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延期。若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和解意向,则案件进入立案审核状态,转交立案法官进行审核。
当事人申请诉讼外咨询、评估、仲裁、调解的,将案件导入本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线化解纠纷。
三、网上受理
第八条 在线审查。由立案庭指派专人负责在线审查。立案人员应当在网上诉前调解期满后的7日内在线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 在线补充材料。对于在线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发出在线通知,给予适当时间补正,并重新起算7日的受理时间。
第十条 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在线告知后,原告提出异议的,依法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退回。对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纠纷,经在线告知后,原告表示无异议的,作线上退回处理;对需要在线补正材料,未按给予的补正材料时间进行补正的,作线上退回处理。
第十二条 网上发出受理通知。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并在线发出受理通知。立案后,原被告可在诉讼平台上看到自动生成的电子版受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
第十三条 在线缴费。案件立案后,系统自动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在线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可以通过支付宝、网银等直接进行交纳,系统会自动统计原告有无在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如未按时交纳,系统会跳出“未交费的提示”,审理法官进行核实后按撤诉处理,系统自动生成撤诉裁定书,审理法官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当事人在系统中可直接查看相应的裁定书。
第十四条 网上分案。立案庭应于网上立案当日,将案件的相关电子文档导入浙江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线同步至诉讼平台。诉讼平台于当日接收后即分派给法官进行审理。
对于疑难复杂或其他不适合在诉讼平台审理的案件,转线下审理。
四、网上应诉与答辩
第十五条 被告关联。诉讼平台系统收到起诉信息后自动发送案件信息、案件关联码和诉讼平台网址至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被告接到信息后即可网上应诉,登陆诉讼平台注册账户,完成身份认证,输入接收到的案件关联码,完成案件关联,查看案件信息和诉讼材料。
如有证据证明被告已上网查阅了法院发送的相关诉讼材料,但未按规定关联案件,视为已经完成送达。
第十六条 被告应诉。被告可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并积极举证。被告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内在线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程序结束后,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五、当事人变更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名称变更。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的,通过诉讼平台上传变更资料经法院审核后,由法院变更其名称。
第十八条 原、被告增减。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未参加诉讼的,可通知其参加在线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应在线提交申请,由法院审核。准许追加的,通知被追加被告到诉讼平台参加诉讼。
因撤诉、退出诉讼等原因导致当事人数量减少的,可在诉讼平台删减。
第十九条 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在诉讼平台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由法院向其发送案件信息和关联码,经关联后可加入诉讼平台参加在线诉讼。
六、权利义务告知与文书送达
第二十条 权利义务告知。诉讼平台立案的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回避权利、审判组织、法庭纪律等均通过网上明示或语音播放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送达地址确认。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相应页面确认电子地址。
当事人拒绝确认地址的,其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当事人在诉讼中与法院取得联系或向法院提交材料所使用的地址,当事人在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发货、收货地址或其他公示地址,均可以作为电子或线下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
依前款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二十二条 文书送达。诉讼平台案件原则上采用电子送达,诉讼材料通过向当事人诉讼平台账户,以及绑定诉讼平台的手机号、电子邮箱、阿里旺旺、微信(下称电子地址)推送的形式完成送达。当事人登陆后可在诉讼平台随时查看法律文书。
除裁判文书外,其他法律文书还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
电子送达或电话送达的,应当记录送达时间、送达地址、收发账户、拨打与接听电话号码、送达的文书名称,保留凭证,存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未关联被告的送达。若被告未进行送达确认并关联的,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线下邮寄等形式完成送达。并送达关联码告知书要求其在线关联。
第二十四条 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在诉讼平台系统上无回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案件转线下开庭审理。
七、网上举证与质证
第二十五条 在线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讼平台举证期限与线下案件一致,简易程序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可在线提交答辩状和管辖异议申请。若当事人自愿放弃举证期限,可直接上传相应声明。
当事人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上传至诉讼平台。涉及到实物证据,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庭审前邮寄给审理法官。在庭审时,在线展示给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网上质证。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和审理法官均可查看。举证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跳转(或由人工操作跳转)至质证环节。引导当事人庭前及时在线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通过系统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勾选认可或不认可,并可就其证明力有无、大小等进行在线补充说明。
八、网上庭前准备
第二十七条 网上庭审排期。被告送达确认后,审理法官即可进行庭审排期,也可在当事人质证完成后进行庭审排期。排期时间由系统自动触发至各方当事人预留至诉讼平台系统的手机号码中。为保证当事人均留意到排期时间,审理法官也可点击“提醒”按钮进行提示,系统会自动将排期时间再次发送至上述手机号码。若需改期,则点击“庭审排期”按钮进行二次排期,前次排期会自动作废。
第二十八条 网上庭前会议。可视案件需要安排双方当事人在线进行庭前会议,可通过远程视频、语音或图文等在线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提前确定争议焦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在线调解。
第二十九条 网上庭前测试。开庭前,技术人员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符合网上庭审需要,联系各方当事人庭前测试,必要时予以技术支持。
九、网上庭审
第三十条 庭审前准备。审判辅助人员提前到庭检查网络环境、音响、摄像头、远程庭审系统等软硬件,确保开庭按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 纪律宣告。除宣告常规庭审纪律外,应当特别告知如下事项:1.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2.当事人需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上庭审区域。3.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网上庭审。开庭前系统提示“进入庭审”,当事人及审理法官通过点击该按钮后,进入庭审前页面。审理法官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及权限,点击“开始庭审”,庭审录像开始录制,庭审正式开始。
庭审期间若需休庭,则需点击“休庭”按钮。庭审结束后,审理法官点击“休庭”,录像结束,但各方画面仍然继续。
庭前已在线完成起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的,庭审中可简略询问当事人对于其各自提交的电子起诉状、答辩状是否有补充修改,对于其各自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修改;若无,直接进入法庭询问、辩论及最后陈述环节,直至庭审结束。
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庭审结束后,系统支持书记员上传笔录,当事人可进行阅读、核对,如果需要修改补正,可通过实时画面告知书记员,由书记员对此进行修改。各方当事人都修改补正完毕并点击确认、书记员保存笔录后,审理法官点击“结束庭审”,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
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审理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保存录音录像后,审理法官点击“结束庭审”,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
第三十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对于事实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书记员作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可不出席庭审。
第三十四条 智能语音识别。庭审适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语音识别笔录可作为庭审笔录由当事人点击确认。
第三十五条 调解协议点击确认。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自点击确认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裁判文书制作
第三十六条 文书自动生成。审理法官可在诉讼平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在线制作裁判文书,由诉讼平台自动生成文书部分要素或全部,审理法官予以完善或修改。
第三十七条 文书要求。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案件裁判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信用记录、相似案例等数据信息。
十一、网上宣判
第三十八条 在线宣判。审理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可进行当庭宣判。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对于未当庭宣判的案件,审理法官通过诉讼平台进行宣判。宣判时,审理法官将裁判文书上传至诉讼平台供各方当事人查看,同时,将通过线下邮寄的方式向当事人寄送纸质的裁判文书。
十二、网上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案件生效后,当事人可在线申请执行。
十三、卷宗归档
第四十条 诉讼平台案件实行电子卷宗归档,电子卷宗随案同步自动生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自2017年8月18日起,该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
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
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
5、互联网域名纠纷;
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上述涉网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如下:
1、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买卖合同,因该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2、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因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3、互联网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完成于互联网的,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金融借款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及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小额借款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小额借款合同为50万元以下(包括本数)。
4、互联网购物产品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在网络购物中,因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因主张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5、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网络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创作,且首次公开发表在互联网的作品,如网络小说、网络电影、网络游戏等,不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侵害非网络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6、互联网域名纠纷,是指网络域名合同纠纷及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包括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7、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是指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名誉权以及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而引起的纠纷。
三、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一审行政案件是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受理范围和审理方式
该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
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
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
5、互联网域名纠纷;
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7、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该院设立专门的网上诉讼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流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回避权利、审判组织、法庭纪律等均通过网上明示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二、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上传身份证明;法人应上传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应上传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同时,原告应当确认本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应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当上传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名称、证明内容、来源等信息。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法院管辖范围。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在七日内退回原告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可以上传书面答辩状,答辩状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4、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上传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上传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上传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3、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委托代理人,必须上传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应当上传所函和执业证件。
4、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上传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材料。
5、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上传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材料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材料。
6、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上传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由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上传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责任
1、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6)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实施的权利;
(8)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9)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5)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16)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2、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按规定签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自行关闭庭审系统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自行关闭庭审系统的,可以缺席判决;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禁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上传由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六、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根据有关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将上网公布。如果认为本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适宜上网公布的,请在裁判文书生效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不上网公布理由。
七、其他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如存在上述干预审判的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向其他当事人公开,并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为规范网上庭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结合我院审判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庭审规范。
一、开庭前准备
1、书记员进行开庭准备
(1)书记员应当确认当事人已在线阅读诉讼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申请回避告知、法庭纪律、操作指南,填写送达地址,将诉辩意见、证据及质证意见完整输入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必要时,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进行引导。
(2)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当即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审理法官处理。
(3)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通过在线出示身份证件等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认证。
(4)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等出庭的,对其身份进行在线识别认证后,告知其在线等待,等候登陆传唤。
(5)特别告知:A.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B.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采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书记员可不参与庭审。C.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6)书记员向审判长或审理法官简要报告到庭的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后,可退出庭审。
2、技术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符合网上庭审需要。必要时,由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二、开庭
1、法官入庭并宣布开庭
审理法官登陆诉讼平台,点击“开始庭审”、敲击法槌,宣布开庭。
2、法官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审判长或审理法官询问到庭当事人是否与庭前书记员核对一致,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3、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
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XXX诉(与)被告XXX…(案由)一案,依法适用XX程序进行审理。
4、其他告知事项
双方已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对审判员、书记员不申请回避,并对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和庭审过程中注意的事项进行阅读确认的,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将上述情况告知后让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不再重复告知。
三、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宣布开始法庭调查,并询问原告起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是否与诉讼平台上提供的一致,有无补充或修改。没有补充或修改的,不再当庭陈述,但原告应简要概述起诉内容。
审判长或审理法官询问被告答辩请求、事实与理由是否与诉讼平台上提供的一致,有无补充或修改。没有补充或修改的,被告应简要概述答辩内容。
2、归纳争议焦点
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归纳并宣布双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已提前在诉讼平台归纳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视情进行修改、补充或删减。
争议焦点确定后,要求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
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举证质证
审判长或审理法官询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与诉讼平台上提供的一致,有无补充或修改。没有补充或修改的,不再一一陈述。
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宣布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应将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固定,并引导双方仅围绕有争议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庭前当事人已在诉讼平台输入质证意见的,询问当事人
有无补充或修改。没有补充或修改的,不再一一陈述。
网页等在线证据,应当庭登陆进行展示;证人出庭作证的,可由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发送庭审码传唤其登陆并在线作证。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出庭的,参照证人出庭的方式执行。
当事人对证据原件有异议的,可指令其于庭后指定时间内到法院现场确认并发表补充质证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安排线下庭审进行审理。
4、发问和答问
审判长或审理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部分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并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审判长或审理法官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对可在线核验的基础性争议事实,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可视情依职权当庭审查。
案件事实属要素式、结构化的,可在庭前由双方当事人在线勾选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查。
四、法庭辩论
1、审判长或审理法官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指示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经过法庭调查,争议焦点发生变化的,审判长或审理法官进行补充或修正。
2、简易程序中一般只进行一轮辩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第二轮辩论。
3、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的,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向当事人说明后,不再组织法庭辩论。
4、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六、法庭调解
1、征求调解意愿并主持调解
审判长或审理法官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在线调解。
调解过程中,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应当充分运用信用记录、相似案例等数据信息,引导双方在线协商。
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通过诉讼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
调解不成,或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法庭调解结束。
2、在线调解平台的引入
当事人申请调解员远程视频调解的,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应提供在线调解平台供调解使用,并向调解员发送庭审码和相似案例等数据信息。
七、休庭或宣判并闭庭
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案件当庭宣判的,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信用记录、相似案例等数据信息确定判决结果,并当庭宣布,征询双方意见后宣布闭庭。
案件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宣布休庭并敲击法槌,告知当事人宣判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休庭或闭庭后,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在线阅读、核对庭审笔录,如果需要修改补正,可通过实时画面告知书记员,由书记员进行修改。各方当事人都修改补正完毕并点击确认、书记员保存笔录后,点击“结束庭审”,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
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审理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保存录音录像后,审理法官点击“结束庭审”,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