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又界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全类保护则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要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全类注册。“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目前共45个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并非易事,要全面保护自己,注册全类商标是个好办法。
事前防御总比事后救济要好。商标作为一种资源,它总是越来越少的,等到贵司的商标稍有名气,说不定已经有很多人合法地在其他类别注册了跟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到那时商标始创人就会处于被动的位置。同时,全类注册可以说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能够为贵司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此外,注册商标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还可以质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商标保护应该追求绝对垄断,而全类注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贵司,能使贵司拥有较为丰富的商标资源,占有较大的商品服务范围,有利于新扩展商品、服务及时投放市场。因此,全类注册是贵司针对优秀商标而设计的重要防御战略,贵司有必要进行全类注册。贵司在创立品牌过程中,如果要滴水不漏地保护品牌资产,只能进行全类注册。对于显著性、独创性较强的知名商标,进行全类注册更是一种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