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
商标被驳回存在大致如下原因:
1、他人在先申请: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的时候如果发现商标局数据库中有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将会以该理由将你的商标进行驳回。这种原因的出现有两个,一个是商标查询存在黑暗期,所以导致没有筛查出来。二是由于商标注册人疏忽导致,在提出申请前没有进行商标近似的查询,导致白白浪费了注册费用。
2、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一般来说,在商标取名和logo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傍名牌的想法,则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3、商标名称是通用名称:比如在苹果类别注册商标名称“苹果”等。
4、商标缺乏显著性: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5、使用了禁止注册商标,在商标法第10条,11条有关于禁止注册的商标名称。
商标被驳回后,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驳回复审。用户可以根据被驳回的理由合理分析是否需要做驳回复审,并且商标法有规定,提出驳回复审的期限是在得到通知书的15天内,否则过期无效,商标无法注册成功。虽然驳回复审很强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被驳回的商标都有被拯救的价值,强行去挽救那些没有必要的商标,只会无端增加自己的时间成本,造成资源浪费。
一、通常小盾知识产权公司法务顾问对由于在先近似而驳回复审商标提出如下事实理由:
1、外观整体呼叫不同;
2、设计风格不同;
3、翻译成中文后的实际含义不同;
4、经过持续使用的证据;
5、商标实际影响力和知名度;
除此之外,对于商标近似驳回复审的还可以对构成要素、字形、构图等方面进行多方举证。
二、如商标因“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时,若与被公告商标申请日是同一天,或怀疑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则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在先使用。
三、当审查员因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通过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提出驳回复审。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一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
在实践中,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经过使用产生了显著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可以被注册得到保护的。
四、对于禁止性商标标志被注册的,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也会进行原因分析:
我国《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是,审查员在其中一些条款的判定上也会有判断错误的情况。
如第十条第七款“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因此小伙伴们要仔细分辨被驳回的商标属于哪种情况,挑出那些有“复活”机会的商标,如果你不能确定你的商标是否还能通过驳回复审“救活”,建议咨询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业的法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