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就是我们俗称的牌子,每种产品或者服务,在对外销售或者宣传推广的时候,都需要打上自己的品牌名,这也是区别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标志。
商标需要通过申请,并注册成功后申请人才能具有该商标的专有权。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成。
商标法规定,如下标志不得做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需要具有显著特征,即应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特征,如果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则该申请人商标将会被驳回,不予注册。
所以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前一定要先进行商标查询,如果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存在在先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为了提供本次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那就建议更新名称再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人无法查询商标的,可以委托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免费进行商标查询,24小时客服热线:4009986803;QQ:2755477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