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通常有如下情况:
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参考引证商标,结合类别及商标本身相似度评估驳回复审的风险和成功率。
如果驳回复审成功率比较高的,建议进行驳回复审,这样可以依法享有商标的专有权,商标驳回复审9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样也可以将商标使用时间延长。
如果不做复审,那将不得使用该商标,需要重新更改商标。
2、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属于禁止性条款被驳回的,可以参考第十条的规定内容,和听取商标代理机构法务顾问的建议,如确实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很小,不做驳回复审的,那该商标不要再使用,毕竟工商局查处时候可能会给予高额的罚款。
3、商标违反商标局第十一条,也属于禁止性条款被驳回的,不寻求注册后法律保护的,一般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