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局为什么会规定有撤三?
注册商标满三年,即可对其提出申请。该条款目的是为了提高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率,减少注册商标的空置浪费。如甲方认为乙方的商标虽注册成功,但却一直不使用,已满三年,可对乙方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
三、商标被撤三后该怎么办?
甲方提出申请后,乙方须在收到商标局的“撤三”受理通知书后的两个月内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否则乙方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四、如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被别人提出撤三后,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收到商标撤三文件后,商标注册人就要准备提供使用证据。商标的使用证据主要集中于:
(一)、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二)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三)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应要求真实、有效、合法。注意因为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近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之前的都属于无效证据,即便提交也不会被国家商标局采纳。对此,企业应该有意识的保存商标的使用证据。
五、商标正当三年不使用的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