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申请人使用日常用语来注册商标,根据小盾知识产权的审查分析经验,对于日常用品注
册商标有其一定的风险性,则容易被商标局判定为属于日常用语,缺乏显著性而驳回。
日常用语因其通俗易懂、朗朗上口而容易被广大公众接受,其所表达的内涵也不言而喻。因此
,市场主体在实际经营时,通常会选择生活中常见的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如红极一时的
“不差钱”、简洁明了的“随便”、潇洒飘逸的“带你飞”、大众亲民的“笑呵呵”等等。但是,并非所有的日常用语都能够顺利被注册为商标而享有专用权,通常情况下,日常用语因其不具有商标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所应具备的显著性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那么,对于日常用语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便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标识能够被识别并正常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属性,其是商标
的本质属性,也是商标申请注册时所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
《商标法》第九条及第十一条都对商标的显著性做了相应规定:
1、第九条是总括性要求,即申请注册的商标都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而第十一条分不同情况对商标显著性的具体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一款第一项是关于通用名称、型号、颜色等的规定,
第二项是关于描述性标识显著性判断的标准,
第三项是兜底性条款,是除前两项规定情形外的其他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情形。
第二款则是关于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规定。关于商标具有显著性的判断,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根据法定情形,商标显著性的判定原则上遵循反证法,即证明涉案商标不属于法定的缺显情形
。
对由日常用语构成的商标的显著性判断,要从商标本身的含义、标识表现形式入手,同时应紧
密结合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来综合判断。只要标识同时具备商标显著性所必需的识别性和区
分性两个“标配条件”,就能够作为商标注册。
二、通用的商贸用语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贸用语”一般指商业贸易往来中常用的词汇。
按照不同行业特点划分,如餐饮行业——点单、买单、上茶等;广告行业——策划、软文、品
牌推广等等;服装行业——订单、配发、外贸等等。按照不同的商业行为划分,如缔结合同的
相关用语——要约、承诺、报价、定价、合同履行、违约;货物、商品交付的相关用语——发
货、交货、收货、商品检验、提单、货物验收;货款支付的相关用语——现金支付、现金结算
、票据等。
三、日常用语如何使其具有显著性
1、独特设计
经过特殊设计,表现形式独特,这种独特设计将商标表现形式固定化,消费者在识别时所产生
的商业印象特定,也即其能够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具有商标的识别性。因此,申请商标“
零花钱”经过特别设计而取得一定的固有显著性。
2、商标的大量使用,使其在消费者心中尤其区分性。
经申请人的使用而赋予更深刻的内涵,从而能够与其他商标产生区分。
商标审查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尤其对于没有固定标准的商标显著性判断,不同的审查员会给出不同的结论。那么此时,可以通过查证在先是否有相同文字构成的商标注册情况以争取最大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