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失败后,是否可以用相同理由和证据重新无效该商标?
在小盾知识产权商标案件中,有许多企业非常在乎自己的品牌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原因是有近似较大商标阻挡,所以对曾经争议商标提出过争议/无效宣告,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无效宣告,在异议程序调整前,在异议和争议程序的衔接上,也存在“一事不再理”的适用,即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所以小盾知识产权在无效宣告程序实施中,也受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商标无效宣告失败后,是否可以用相同理由和证据重新无效该商标?
在小盾知识产权商标案件中,有许多企业非常在乎自己的品牌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原因是有近似较大商标阻挡,所以对曾经争议商标提出过争议/无效宣告,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无效宣告,在异议程序调整前,在异议和争议程序的衔接上,也存在“一事不再理”的适用,即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所以小盾知识产权在无效宣告程序实施中,也受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