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商标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 6 个月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该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并要求优先权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的用于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文件。具体如下:
法律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成员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时享有优先权的权利。我国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国内商标申请人依据此公约享有相应的优先权待遇。
商标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条件:
申请人已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在国内申请日起的 6 个月内,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流程及方式:
现场办理:申请人可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需准备申请书件,在受理窗口提交,经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规费后领取规费收据。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商标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所需材料: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需按照规定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同类型的申请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内自然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港澳台自然人、国外自然人等)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文文件需附送中文译文。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等信息。
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且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对于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获得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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