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在进出口贸易中有什么规定?
商标使用在进出口贸易中有以下规定:
商标注册要求:
国内注册规定:在我国进行商品的进出口,所使用的商标如果要在国内受到保护,一般需要在我国进行注册。对于国内企业出口的商品,其商标应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审查注册。未办理国内注册的商标不得在国内进出口贸易中对外使用。
国外注册规定:如果商品要出口到其他国家,建议在相应的国家或地区也进行商标注册,以获得当地的法律保护。例如,企业可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或驻外外贸机构等代为办理国外商标注册事宜,注册后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
国内企业若要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进出口贸易,必须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并依法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在销售市场、客户、价格、质量及广告宣传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服从许可人的意志。并且,被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的合法性与相似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活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商品所用商标非供货方所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核查供货方持有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供货方无权使用该商标对外供货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口的,不得订购。
相似性审查:进出口贸易中使用的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潢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
平行进口规定: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包括原权利人、独占或排他被许可人)授权,将由相关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售的商品,向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所在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行为。在我国,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原则,如以完整商品加标识 “原样转售” 为原则,在不损害原商标识别性且不存在不合理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以产品修理、组装等行为 “完整披露” 为补充。
商标的标注与说明:出口商品应按规定在商品或包装上正确标注商标、生产厂代号、生产日期及产品代号等信息。对于转内销的出口商品,若更换商标确有困难,应征得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在商标标识明显处加盖不易涂改的、不小于二点二五平方厘米的 “内销” 字样。
在商标注册的道路上,小盾知识产权(右边法务顾问微信联系)是可靠的伙伴。小盾知识产权拥有专业的商标服务团队,他们具备深厚的商标知识,熟悉注册流程的每一个环节。无论是商标的查询、申请材料的准备,还是跟进注册进度,都能做到精准、高效。他们能够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注册方案,最大程度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选择小盾知识产权,就如同为商标注册之旅配备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让复杂的注册过程变得清晰、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