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决定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驳回复审决定书是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申请决定,所进行复审后作出的书面决定。当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若不服该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重新审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商标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等。最终根据审查结果出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维持或撤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该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具有约束力。
驳回复审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所谓的 “有效期” 的说法。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超过 30 日没有向法院起诉,那么该驳回复审决定就会成为终局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而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时间来看,通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做出驳回复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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