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驳回复审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多样。首先是邮寄送达,商标相关部门会通过正规邮政渠道寄送,以邮戳日或文件发出 15 日(邮戳不清或无邮戳时,当事人能证明实际收到日除外)为送达日期。其次是直接送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办公地点领取,签收日即送达日。还有数据电文送达,需经当事人同意,文件发出 15 日视为送达(当事人能证明进入电子系统日期除外)。若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则采用公告送达,公告 30 日后视作送达当事人。这些送达方式确保决定书能准确、及时地到达当事人手中,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后续程序的进行。
驳回复审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邮寄送达: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中国邮政等正规邮寄渠道,将驳回复审决定书寄送给当事人。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如果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
直接送交: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地点领取驳回复审决定书,领取时会进行签收,签收日即为送达日。
数据电文送达:这种方式需要经当事人同意。如果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比如电子邮件、商标局指定的电子系统信息等,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
公告送达:当通过上述邮寄、直接送交、数据电文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时,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30 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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