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依据什么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局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书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
商标近似问题。如果申请的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图形构图、颜色等方面与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就会被驳回。例如两个商标的文字仅有个别字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和含义相近,就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缺乏显著性。若商标过于简单、普通,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局会认为其缺乏显著性而驳回。比如仅由常见的图形、简单的字母或数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可能缺乏独特性。
三是违反商标禁止性条款。如商标包含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等内容,是不允许注册的。
四是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如果申请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等,也会被驳回。
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例如,商标缺乏显著性、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等情况,是常见的驳回依据。比如,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通常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而可能被驳回。如果申请的商标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在文字、图形、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也会被驳回。
其他相关法规和条例: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对商标注册、复审的程序、期限、材料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商标局在审查驳回复审时也需依据这些规定进行。
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有一套详细的审查标准,用于判断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这包括对商标的显著性、近似性、合法性等方面的评估标准。例如,对于文字商标,会从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判断近似性;对于图形商标,会从图形的构图、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如果申请的商标不符合这些审查标准,商标局会做出驳回决定。
证据和材料:申请人在驳回复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和材料对商标局的决定也有重要影响。申请人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不会导致混淆等方面的证据。商标局会根据这些证据来综合判断是否支持申请人的复审请求。
在先权利和公共利益:如果申请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等,或者违反了公共利益、社会道德风尚等,商标局也会驳回申请。在驳回复审时,商标局会继续审查这些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