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被部分异议,会如何处理?
商标初审公告期内被部分异议,是指商标在初步审定并公告的三个月期间,部分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主体对该商标提出反对其注册的意见。这些异议可能基于多种理由,比如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身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者侵犯了其在先的著作权、商号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又或者认为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禁用条款、显著性等规定。一旦被部分异议,商标局会依据相关法规,在听取双方陈述事实与理由,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裁定。
如果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被部分异议,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被异议人答辩
及时准备: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人的相关材料副本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需在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答辩,未在限定期限内书面答辩则视为放弃权利,所以被异议人要尽快分析异议理由,准备答辩材料.
专业撰写: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律师团队,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论述商标不近似,从商品本身说明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阐述商标的独创性或在先权利等,做到有理有据、针对性强,反驳异议人的理由并提供证据.
商标局审查裁定
全面审查: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综合考虑商标的近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商标的独创性、在先权利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异议是否成立.
作出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六个月.
后续程序
准予注册:若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不予注册:若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裁定,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还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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