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性要求是怎样的?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关键特性。它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如臆造词 “海信”,是凭空创造的词汇,或像 “熊猫” 用于电子产品这类具有独特联想性的任意性词汇,能天然地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对应联系。而获得显著性则是原本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如描述性的 “飘柔”,起初只是暗示洗发水的柔顺功能,但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品牌紧密相连,从而获得了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
一方面,商标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比如臆造词商标,像 “柯达(Kodak)” 胶卷,这是一个完全虚构的词汇,在用于胶卷之前没有任何其他含义,其固有显著性非常强。还有任意性商标,像 “苹果(Apple)” 用于电子产品,“苹果” 这个词本身是常见的事物名称,但和电子产品毫无关联,所以也有较高的显著性。
另一方面,有些商标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例如,描述商品或服务质量、功能等特点的标志,像 “两面针” 牙膏,“两面针” 原本是一种植物名称,用于描述牙膏的成分,但是经过长期使用,消费者能够将这个商标和特定的牙膏品牌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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