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在签订许可合同后的三个月内应当到商标局进行备案,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不经商标局进行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许可方式分为三种: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甲方(许可人)将该商标只许可给乙方(被许可人)独自使用,甲方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排他许可是指甲方(许可人)将该商标许可给乙方(被许可人)使用,甲方约定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可另行再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普通许可是指甲方(许可人)将该商标许可给乙方(被许可人)使用,甲方约定可以使用该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什么叫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例说明:
比如:甲方为商标专有人,甲乙双方签订了许可合同,但不久,甲方与丙方(丙方在毫不知情甲乙双方许可合同的情况下)签署了商标转让合同,并且该转让合同已在商标局进行了登记并核准,此时,对于善意的丙方,乙方不能以其在先商标许可权利进行对抗,只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比如:甲方为商标专有人,甲乙双方签订了许可合同,并没有备案,但不久甲方与丙方(丙方在毫不知情甲乙双方许可合同的情况下)签署了商标排他许可合同并进行了备案,那么丙方将享有该商标的排他许可合同效力,而乙方不得对抗丙方的权力,只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所以对于商标许可,被许可人一定要求许可合同需要到商标局进行备案,这也是保障被许可人的一种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