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初审公告的异议期限可以延长吗?
商标初审公告的异议期限,在商标确权流程中意义重大。依我国商标法规,商标初审公告后,设置了固定的三个月异议期限。此期间,社会公众、在先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得以对公告商标是否存在违反禁用条款、与在先商标近似易混淆等问题,提出合法异议。
这三个月是严格法定的,旨在平衡商标申请人获取专用权与他人维护既有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期限一到,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便核准注册。特殊状况下,虽异议期限本身难延长,但商标局作准予注册决定的时长,经国务院工商部门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利于审慎裁决复杂异议事宜。
商标初审公告的异议期限通常是不可以延长的,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这是一个固定的期限. 但如果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后,商标局做出是否准予注册决定的期限,在有特殊情况时,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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