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决定书与商标驳回通知书有什么区别?
驳回复审决定书,是商标评审进程里的关键文件。当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若申请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经评审委员会全面审查,包括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细致比对、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及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等,最终做出判定并形成驳回复审决定书。它明确阐述复审理由、查明事实、依据法律条款给出准予初步审定或维持驳回的结论,直接决定商标后续能否进入注册流程,对申请人商标权益影响重大 。
驳回复审决定书与商标驳回通知书主要有以下区别:
定义与性质
商标驳回通知书:是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等相关规定或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而向申请人发出的表示该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书面通知。
驳回复审决定书:是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后,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和审理,对该复审申请作出的决定文件。
发出主体
商标驳回通知书:由商标局发出。
驳回复审决定书: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并发出。
内容构成
商标驳回通知书:主要包含商标申请的基本信息,如申请商标的图样、名称、类别等,明确指出商标被驳回的具体理由,如存在在先近似商标、缺乏显著性、违反禁用条款等,同时会提供作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驳回复审决定书:除了包含申请商标的基本信息外,还会阐述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查明的事实情况,如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等,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审案件的最终判定结论,即决定商标在复审商品或服务上是予以驳回还是准予初步审定等。
法律效力与后续影响
商标驳回通知书:意味着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局的初步审查阶段未通过,商标注册流程暂时受阻。申请人如果不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驳回复审等,该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无效,无法进入后续的公告、注册程序。
驳回复审决定书:若驳回复审决定书判定驳回复审通过,商标将进入重新审查等后续程序,有可能获得初步审定并最终注册。若驳回复审被驳回,申请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时间顺序
商标驳回通知书:先由商标局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
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在规定的 15 日内提交驳回复审申请,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和审理,才会发出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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