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决定书中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商标使用证据是用于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情况的材料,对商标能否成功注册意义重大。这些证据可以是商品的包装、标签,上面清晰印有商标,展现其在商品流通环节的使用;也可以是销售合同、发票,体现商标与具体交易行为的关联。广告宣传资料,像海报、线上推广页面等,能表明商标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展示。它们需真实有效,不是伪造编造;要与被复审商标紧密相关,且获取和内容合法合规,完整涵盖商标使用的关键要素,具备时效性,反映商标在申请前后合理时段的使用状态,以此有力支撑商标复审诉求 。
驳回复审决定书中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具备以下条件:
真实性
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伪造、变造或虚构的,能客观反映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情况。比如实际的商品销售合同,不能是为了复审临时编造的。
关联性
证据要与被复审的商标及使用商品或服务紧密相关。例如,提供的证据应能明确显示是该商标在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指定服务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
合法性
证据的取得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宣传材料等,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完整性
证据应能完整呈现商标使用的各个要素和环节,如商标标识、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方式、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像仅有发票,但无法体现商标信息的,就缺乏完整性。
时效性
证据所显示的商标使用时间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一般是在商标申请日之前或与申请相关的合理时间段内。比如在商标申请后才开始大量使用的证据,可能对驳回复审的作用有限。
公开性
商标使用应是在公开的商业活动中,能让相关公众接触和感知到。如仅在企业内部使用,未面向市场和消费者,通常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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