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含有外文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如何审查?
含有外文的商标驳回复审审查,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含有外文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后,后者展开的全面审查工作。审查时,首先会考量商标显著性,看外文在相关公众认知里能否区分商品来源,比如生僻外文更易具备显著性。其次,会从整体和主要部分,对比该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视觉、读音、含义,判断是否近似。再者,核查是否违反禁用条款,像是有无欺骗性、是否侵犯他人权益。还会关注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以及在类似品类上是否会引发混淆误认 。
对于含有外文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显著性审查
相关公众认知:以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基础,考量相关公众对该外文商标含义的认知程度。若外文为生僻词或非英语语种且相关公众不熟悉其固有含义,更可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具有显著性;若相关公众群体特殊,如特定行业经营者或消费者熟知该外文含义,则可能存在缺乏显著性的情况。
权威词典依据:将专业工具书、权威辞典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确定外文商标的含义,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等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近似性审查
整体比对:将含有外文的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与引证商标进行比对,审查整体的视觉效果、读音、含义等方面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比如外文商标 “Goodday” 与 “Goodtime”,整体含义和视觉上有一定差异,但读音有相似之处,就需要综合判断。
主要部分审查:如果外文商标的主要部分(如核心词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与引证商标近似,即使有其他非显著部分或修饰成分,也可能判定为近似。例如 “Sunny” 与 “Sunnyday”,“Sunny” 是核心有显著识别性的部分相同,易被判定为近似。
合法性审查
禁用条款:审查外文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中的禁用条款,如是否带有欺骗性、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等。像使用 “Foolish” 作为食品商标,可能会被认为有贬低消费者之嫌,违反禁用条款。
侵犯他人权益:核查是否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若外文商标是对他人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的抄袭模仿,可能会因侵犯著作权而不被核准。
商品或服务关联性审查
指定商品或服务:判断外文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性,是否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如 “Power” 用于电池商品上,可能因直接表示商品功能而缺乏显著性。
类似商品或服务:考虑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存在近似商标的情况,确定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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