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组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如何进行审查?
组合商标驳回复审审查,是在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组合商标注册申请不服,提出复审请求后展开的审查工作。组合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等多种元素组合而成。审查时,会先考量其整体与各构成要素的显著性,判断是否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再从整体和各要素分别与引证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查看是否易导致公众混淆。同时,严格核查是否违反禁用条款,以及有无侵犯他人在先权益,比如姓名权、著作权等。此外,还会判断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确认是否存在缺乏显著性或易混淆的问题 。
对于组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显著性审查
整体独特性:看组合商标整体是否具有独特的设计、创意或组合方式,使其区别于同类别其他商标,能让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各要素显著性:审查组合商标中各构成要素,如中文、英文、图形等单独是否具有显著性,若部分要素缺乏显著性,但整体通过独特组合产生显著特征,也可能被认可。
近似性审查
整体比对:从整体视觉效果、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判断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即使各要素单独不近似,但整体给人相似印象,也可能判定为近似。
要素比对:对组合商标的中文、英文、图形等要素分别与引证商标相应要素对比,若主要识别部分相同或高度近似,易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合法性审查
禁用条款:核查组合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如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带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或是否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等。
在先权益:审查是否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商号权等合法权益,如使用他人知名作品、人物形象等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可能因侵权不被核准。
商品或服务关联性审查
指定商品或服务:判断组合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若是则可能缺乏显著性。
类似商品或服务:考虑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存在近似商标,确定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主要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综合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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