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吗?有什么限制?
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名称申请被驳回,指的是申请人将地理名称用于商标注册时,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未获批准。商标审查遵循严格标准,若地理名称缺乏显著性,难以区分商品来源,如直接用 “上海” 做普通日用品商标,就会因太过宽泛、无独特识别性被驳回。当名称易误导公众,让消费者对商品产地、品质等产生错误认知,像非西湖产的茶叶标 “西湖” 商标,也会被否。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通常禁止注册,除非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已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 “第二含义”,否则申请大概率会被驳回 。
地理名称可以作为商标,但存在一定限制,具体如下:
一般限制
缺乏显著性:《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以及产品的通用名称等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如 “北京” 一般不能作为普通商品的商标,因为它是一个广泛认知的地名,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独特性。
误导公众:如果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可能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被允许。比如在非青岛生产的啤酒上使用 “青岛” 商标,易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啤酒来自青岛,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
特殊情况
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地理名称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例如 “库尔勒香梨”,它是证明商标,表明使用该商标的香梨来自库尔勒特定产区,具有特定的品质等特点。
已具有第二含义:如果一个地理名称通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心中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 “第二含义”,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 “茅台”,原本是地名,但因茅台酒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茅台” 已与特定的酒产品建立了紧密联系,可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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