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防御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防御性商标,指的是商标所有者为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从而降低自身品牌价值、造成消费者混淆,而在多个类别甚至全类别上注册的商标。这些商标并非用于实际商业经营,主要功能是构建起一道防护网,全面保护核心商标。比如阿里巴巴,除在核心业务类别注册 “阿里巴巴” 商标外,还在餐饮、服装等众多类别注册,以防他人借势。通过注册防御性商标,企业能有效预防品牌被淡化、蚕食,维护品牌形象与市场地位,保障自身商业利益不受侵害 。
对于防御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的审查标准主要依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和考量因素:
合法性原则:审查防御性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中关于禁止注册的规定,如是否包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像国家名称、国徽、红十字等;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包括政治、文化、宗教等方面;是否是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如仅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
近似性判断:判断申请的防御性商标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这包括对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要素进行综合比对,考量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例如,在 “伯尔特” 商标驳回复审案中,“伯尔特” 与引证商标 “泊尔特”“柏尔特” 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显著性审查:评估防御性商标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商标过于简单、普通,缺乏独特性,可能会影响其注册。但如果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使商标获得了显著特征,则可能会被认可。
使用意图审查:虽然防御性商标的主要目的是防御,并非立即使用,但也不能存在恶意注册或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情况。如果申请数量巨大且合理性难以解释,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过度防御、过度储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个案审查原则:尽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但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事实和情况。例如,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使用历史和知名度、相关市场的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等因素都会影响审查结果。即使是类似的商标,在不同的案件中,由于这些因素的差异,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审查一致性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时会尽量保持与之前结论正确的案件在法律适用和标准执行上的统一。但如果有新的事实或证据,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也会根据个案审查原则进行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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