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类别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如何进行审查?
对于跨类别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商标近似性审查
整体比对:观察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包括形状、构图、颜色等是否相似。比如,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设计上整体风格相近,即使细节有差异,也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主要部分比对:关注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如显著的文字、图形元素等是否相似。例如,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文字部分读音相同、含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就可能被判定为近似。
商品或服务类别关联:结合具体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看在该领域内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即使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申请,但如果这些类别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关联,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也会增加商标近似的判定可能性。
显著性审查
固有显著性:审查商标本身是否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例如,臆造词、任意词等通常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而描述性词汇、通用名称等如果没有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显著性则较弱。对于跨类别商标,会考虑其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的显著性表现是否一致。
获得显著性:如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通过大量的宣传推广、使用时间积累等,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建立起联系,即获得了显著性。在跨类别商标审查中,会审查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的使用情况,以确定其获得显著性是否足以支持跨类别注册。
是否违反禁用条款审查:依据《商标法》规定,审查商标是否包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标志,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等。无论在哪个类别上申请商标,都必须遵守这些禁用条款。
在先权利审查:查看申请的跨类别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例如,如果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构成复制、摹仿或翻译,且可能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即使是在不同类别上申请,也可能会被驳回。
商标使用意图审查:虽然商标注册不一定要求立即使用,但不能存在明显的恶意注册或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情况。对于跨类别商标,如果申请人申请了大量与自身业务无关的类别,且无法合理解释其使用意图,可能会被认为是恶意注册,从而影响驳回复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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