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商标标识的近似性
商标相同: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如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等要素完全相同。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例如 “康帅傅” 与 “康师傅”,在字形上极为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
商品类似: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如服装和鞋类,虽然功能不同,但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有一定重合,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服务类似: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比如快递服务和物流服务,在服务内容和对象上有相似之处,易被混淆。
主观过错
故意侵权:侵权人明知某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仍故意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一些假冒名牌产品的厂商,故意模仿知名商标,误导消费者。
过失侵权:侵权人应当知道某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比如企业在设计商标时,没有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无意中使用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混淆可能性
实际混淆:已经有消费者因为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相似性,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错误认识,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如将仿冒品误认为是正品购买。
混淆可能性:即使尚未出现实际的混淆情况,但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和市场情况等因素,有较大可能性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联系,也可认定为商标侵权。
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多种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如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也包括商标声誉受损,导致品牌形象被贬低,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可度和信任度降低等。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例如,因市场上出现大量假冒某品牌的商品,导致该品牌的正品销量下滑,两者之间就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商标侵权,指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情况。
从表现形式看,有恶意仿冒知名品牌商标,利用近似标识误导消费者,像将 “娃哈哈” 仿冒成 “哇哈哈” ;还有销售明知是侵权商品,借此获取不当利润。商标侵权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其品牌形象与市场竞争力,也误导消费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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