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商标异议理由,是在商标注册流程中,他人对申请商标提出反对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些理由旨在阻止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获得注册,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与公平竞争。
从法律层面看,若申请商标违反禁用条款,像包含不能用作商标的国家象征元素,或缺乏显著性,无法有效区分商品来源,便构成异议理由。从权益角度,若该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或者存在恶意抢注行为,损害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权益,都能成为异议的有力支撑。此外,涉及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等情况,也可作为提出商标异议的合理缘由 。
商标异议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类:
违反禁用条款:申请商标包含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或具有不良影响等,如使用 “中国” 作为商标。
缺乏显著性:商标过于简单、通用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像 “优质大米” 作大米商标。
侵犯在先商标权: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 服务上相同或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如 “康帅傅” 与 “康师傅”。
侵犯其他在先权利: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如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绘画作商标。
恶意抢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注册;或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有合同等关系明知商标存在而抢先注册;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地理标志问题: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但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地区,误导公众,如非阳澄湖产的大闸蟹标 “阳澄湖” 商标。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并非为实际使用,而是为囤积、转让获利等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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