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在复审中的审查标准差异?
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在复审中审查标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近似判断
图形商标:主要从图形的构图、设计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图形的形状、颜色、线条的组合方式等是否相似,即使图形的含义不同,但整体外观给人视觉上的混淆可能性较大,也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如两个商标,一个是一只站立的猫的图形,另一个是一只类似姿势的狗的图形,由于动物形象在构图和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似,可能会被认为近似。
文字商标:重点在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字形相似如 “大” 和 “太”,读音相同如 “力” 和 “立”,含义相近如 “美丽” 和 “漂亮”,如果这些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就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不过,如果文字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即使个别元素相似,也可能不被认定为近似。
显著性审查
图形商标:图形的独特性和识别性是审查的关键。一些过于简单、常见的图形,如普通的圆形、三角形等,可能缺乏显著性,除非这些图形经过特殊设计或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了紧密的联系,能够让消费者明确识别出是某一特定品牌。例如,一个简单的红色圆形作为商标,用于服装上,可能就不具有足够的显著性;但如果这个圆形经过特殊设计,如带有独特的纹理或与其他元素组合成一个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图案,并且在市场上经过长期使用,消费者能够将其与特定的服装品牌联系起来,那么它就具有了显著性。
文字商标:文字本身的含义、使用方式等会影响其显著性。一些描述性的文字,如 “甜的” 用于糖果产品,“快的” 用于快递服务,通常缺乏显著性,因为这些文字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但如果通过特殊的字体设计、组合方式或长期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也可以具备显著性。例如 “苹果” 虽然是一种水果的名称,但用于电子产品上,经过长期的市场推广和消费者认知,已经具有了很强的显著性,能够明确指向苹果公司的产品。
审查主观性
图形商标:由于图形的理解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对图形的整体印象、相似程度等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对于一个抽象的图形商标,有些审查员可能认为它与某个已注册的图形商标在视觉效果上相似,而另一些审查员可能认为两者存在明显差异。
文字商标:相对来说,文字的读音、含义等方面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审查的主观性相对较小。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对于一些生僻字、外来语或具有多种含义的文字商标,审查员对其含义和近似性的判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不过总体而言,文字商标在审查标准上相对图形商标更为明确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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