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复审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撤销复审是权利救济程序,针对商标局已作出的撤销决定(如 “撤三”、通用名称化等),由商标注册人在 15 日内申请复审,旨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挽救商标权,结果为维持或撤销原决定,直接影响商标存续。商标异议是注册前阻却程序,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3 个月),任何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对商标可注册性提出异议(如近似、禁用条款等),由商标局审查,异议成立则阻止商标核准注册,是商标获准注册前的 “过滤机制”。商标无效宣告是注册后纠错程序,针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绝对理由(如缺乏显著特征)或相对理由(如侵犯在先权利),自注册之日起 5 年内(恶意注册或驰名商标除外),权利人可申请宣告无效,使商标自始无效,追溯性消除权利瑕疵。
商标撤销复审、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主要有以下区别:
申请主体不同
商标撤销复审:申请主体是商标注册人,即对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的决定不服的权利人。
商标异议:任何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例如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可能侵犯自己权益的商标权利人;或者认为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禁用条款等,都可提出异议。此外,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特定条款的,也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无效宣告: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另外,商标局发现商标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也可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
申请时间不同
商标撤销复审:是在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
商标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
商标无效宣告: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只要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审查机构不同
商标撤销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理裁决。
商标异议:首先由商标局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无效宣告:一般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并作出裁定。但如果是商标局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则由商标局直接作出决定。
事由依据不同
商标撤销复审:针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如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成为通用名称、使用不规范等情况。
商标异议:主要是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认为其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与在先商标近似、缺乏显著性、违反禁用条款等,从而阻止该商标核准注册。
商标无效宣告:是因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如禁用条款)、与在先权利冲突(如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损害驰名商标等,从而使该商标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不同
商标撤销复审:如果复审成功,商标注册继续有效;如果复审失败,商标注册将被撤销,自公告之日起失效。
商标异议:异议成立,商标将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不成立,商标将核准注册。如果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无效宣告: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自始不具有商标的效力,即该商标从注册之日起就无效,之前使用该商标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原则上要予以恢复原状,但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除非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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