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同类别可能同时获准注册?
这个问题很关键,它触及了商标注册的核心逻辑。相同或近似商标能在不同类别共存,核心原因是商标权的 “类别保护原则”,即商标保护范围仅限于其注册时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1. 核心原因:商标权的 “类别保护” 属性
商标注册和保护遵循《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该表将所有商品和服务划分为 45 个大类(1-34 为商品,35-45 为服务)。
权利范围限定:商标在某个类别获准注册后,仅在该类别及所选的具体商品 / 服务项目上享有专用权。
避免混淆是前提:只要不同类别之间不存在 “关联性”,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 / 服务来自同一主体,就不会造成市场混淆,因此允许共存。
资源合理分配:若要求一个商标独占所有类别,会极大浪费商标资源,也不符合不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使用需求。
2. 关键例外:“关联性” 与 “驰名商标” 打破类别限制
并非所有跨类别注册都能成功,存在两个重要限制条件,会导致相同 / 近似商标即使在不同类别也被驳回。
类别存在关联性(跨类保护):如果两个类别在消费场景、目标人群、销售渠道上高度相关,即使属于不同大类,也可能被判定为 “类似类别”。例如,“服装(第 25 类)” 和 “鞋(第 25 类)” 属于同一大类,而 “化妆品(第 3 类)” 和 “美容服务(第 44 类)” 虽属不同大类,但因关联性强,相同商标也可能被驳回。
引证商标为 “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享受 “跨类别保护”。无论其他类别是否相关,只要申请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都可能被驳回,以防止 “搭便车” 和淡化驰名商标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