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导致商标申请因 “与在先权利冲突” 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下情形可能会导致商标申请因 “与在先权利冲突” 被驳回:
与字号权相冲突:如果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登记或者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而申请人在与该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与该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那么该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例如 “西贝莜面村” 商标无效宣告案,因系争商标与西贝公司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西贝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密切关联,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被宣告无效。
与著作权相冲突:若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与他人已在先享有且在保护期限内的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该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比如 “橙米 CNMI” 商标异议案,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先创作了相关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泉州公司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所以被异议商标因损害小米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而未被注册。
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将他人已在先享有且在保护期限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中的外观设计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专利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申请会被驳回。例如某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系争商标与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高度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该系争商标被宣告无效。
与姓名权相冲突:未经姓名权人许可,将有一定知名度、已与他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致使他人姓名权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商标申请会被驳回。例如 “松鼠张三疯” 商标异议案,章燎源的网名 “松鼠老爹_章三疯” 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人产生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该网名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三只松鼠公司主要销售的商品密切相关,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章燎源的姓名权。
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除了上述权利外,商标申请还可能与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商品化权益等在先权利相冲突,从而导致被驳回。例如,未经授权将 “西湖龙井”“阳澄湖大闸蟹” 等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或者将奥林匹克标志、红十字会标志等特殊标志擅自注册为商标,以及将具有商品化权益的影视角色名称、综艺节目名称等注册为商标,都可能因与在先权利冲突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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