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商标法第六章,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并要求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中的三年内的使用证据文件。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将做出决定是否撤销该商标,并分别向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决定书。如果超过2个月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无效的,商标局将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2、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申请人既不复审也不上诉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自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