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如何举证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
在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举证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需要提供符合要求且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材料。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商标使用证据的一般性要求
显示商标标识:证据材料应能够清晰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且该标识应与注册商标标识一致,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
明确使用商品或服务:证据要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若仅在非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一般不被视为有效使用。
表明使用主体:证据需体现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若使用人是被许可人,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限定使用时间:证据材料应能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使用日期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限定使用地域:证据要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即中国境内使用。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及举证要点
商品本身及包装:可通过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举证时可提供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包装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等,同时可辅以印刷合同、生产记录等证明使用时间。
交易文书: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其中,发票应优先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控发票,商品 / 服务名称栏需标注完整商标名称和具体商品名称;合同中需明确标注商标名称及注册号,并对应核定类别。
广告宣传: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举证时可提供报纸、杂志上的广告页面,广播、电视广告的录制视频,线上广告的公证截图等。
展览会、博览会: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举证时可提供展会的印刷品、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带有商标的照片,以及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及举证要点
服务场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举证时可提供服务场所的照片、服务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照片等。
文件资料: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举证要求与商品交易文书类似,发票、协议等文件需明确标注商标名称。
广告宣传及展会使用:与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广告宣传及展览会、博览会使用的举证方式和要求一致。
小盾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