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根据《商标法》规定,以下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事件等。例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从而无法使用商标;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停工停产,商标无法投入使用,这些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可提供政府文件、新闻报道等客观证据来证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政府政策性限制:由于政府相关政策的限制,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比如,因行业准入、行政许可审批等政策原因,商标注册人无法开展相关业务,进而无法使用商标。像药品上市审批期间,企业虽拥有商标,但在审批完成前不能生产销售相关药品,商标也就无法使用,此时需提交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清算等司法程序期间,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商标使用客观上处于停滞状态。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可提供法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来证明不使用商标是由于破产清算这一正当理由所致。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除了上述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之外,其他并非由商标注册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使用商标的情况,也可能构成正当理由,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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