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商标许可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合同如果不备案,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有效成立,但是如果同一个商标权利人将商标同时独占许可给两个公司使用,那么进行了备案的那份独占许可合同会被法律支持有效,而另一份独占许可合同因为事实上无法履行,被许可人只能要求商标权利人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独占许可合同。
另外,对于许可人来说,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后,在估算该商标的无形价值时,备案后的许可合同其真实性、价值性要远远大于没有备案过后的商标许可合同。在企业申请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时,商标被许可使用的,对于该许可合同进行备案的核准证明是一个必要证据材料。
所以为了保障被许可人的利益,在与商标权利人签订许可合同后,一定要求许可方到商标局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