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可备案的商标能否正常转让?转让后许可备案是否依然有效?
一、核心结论
有许可备案的商标可以正常转让,许可备案并非商标转让的法定障碍,转让需遵循法定程序;
转让后原许可备案不再自动有效,需由相关主体办理备案变更或重新备案手续,但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二、有许可备案的商标转让规则
1. 转让合法性与核心要求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处分权,即使商标已办理许可备案,仍可依法转让,核心要求包括:
自愿合法原则:转让需基于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书面转让协议,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不得损害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提交法定材料:需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 / 移转申请 / 注册商标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出具代理委托书,材料需签字或盖章确认;
一并转让规则:转让商标时,转让人名下与该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需一并转让,避免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特殊情形告知:转让人需如实告知受让人商标已存在许可备案的事实,受让人应充分了解许可类型(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许可期限、使用范围等信息,评估权利行使限制。
三、转让后原许可备案的效力与后续处理
1. 原许可备案的效力变化
原备案自动失效:商标权主体变更后,原许可人(原商标注册人)已丧失商标所有权,其与被许可人办理的备案因权利主体消失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许可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注册商标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许可合同效力,被许可人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使用商标,但权利义务主体变更为新商标注册人(受让人)与被许可人,除非许可合同明确约定 “商标转让后合同终止” 等例外条款。
2. 后续备案办理要求
根据商标局规定,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后,需重新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办理主体:通常由新商标注册人(受让人)与被许可人共同办理,或依据合同约定由一方牵头办理;
申请材料:需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原许可合同或变更后的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办理时限:建议在商标转让公告后 3 个月内完成备案变更,避免因备案缺失导致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受让人再次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商标);
3. 不同许可类型的特殊处理
独占许可 / 排他许可:转让后,新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许可期限内自行使用该商标或再许可他人使用(独占许可),或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排他许可),需严格遵守原合同约定,备案变更时需明确标注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新商标注册人可继续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但需保障原被许可人的使用权益,不得违反原合同关于使用范围、地域的限制。
四、常见风险与实操建议
风险提示
转让人未告知受让人许可备案事实,导致受让人后续行使权利(如禁止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时产生纠纷;
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受让人将商标再次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方);
许可合同未约定转让后的权利义务承接条款,导致新老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许可费、商品质量监督等问题产生争议。
实操建议
转让前: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许可备案的处理方式、备案变更费用承担、被许可人权利义务承接等内容;转让人需向被许可人发出商标转让通知,征求其对后续许可关系的意见(尤其独占许可情形);
转让后:新商标注册人应与被许可人核对许可合同条款,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权利义务;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变更申请,确保备案信息与商标权主体一致;
争议解决:若因许可合同履行产生纠纷,优先依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处理,举证重点包括原许可合同效力、转让通知送达记录、备案变更情况等。
总结
有许可备案的商标可正常转让,但需履行法定流程和一并转让义务;转让后原许可备案自动失效,需重新办理备案以保障被许可人权利对抗效力,而原许可合同的履行不受影响。转受让双方及被许可人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法律风险。
小盾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