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驳回复审案件的期限是多久?可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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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现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期限及延长规则如下,核心结论可概括为:一般期限 9 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3 个月,最长合计 12 个月。
一、核心审理期限:9 个月(法定基础期限)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驳回复审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该期限的起算点为 “收到申请之日”,而非申请人提交复审申请的日期(需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接收并确认材料齐全的时间为准);
期限届满后,评审委员会需出具明确的复审决定(如 “核准注册” 或 “维持驳回”),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二、延长规则:特殊情况可延长 3 个月
1. 延长的法定条件
若案件存在 “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审理期限可延长 3 个月。
“特殊情况” 的常见情形包括:案件涉及复杂的在先权利认定、需等待其他关联案件(如引证商标的撤销、无效案件)结果、证据材料繁多需细致核查等;
延长需履行正式审批程序,并非任意延长,且延长时限固定为 3 个月,不可二次延长。
2. 延长后的总期限
加上延长的 3 个月,驳回复审案件的最长审理期限为 12 个月(9 个月 + 3 个月)。实践中,多数常规案件可在 9 个月内完成审理,复杂案件则可能用到延长期限,整体审理周期通常在 7-12 个月之间。
三、关键补充说明
期限的法律依据上述规则的核心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驳回复审的审理期限及延长程序,同时适用于国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驳回复审等情形。
与 “申请复审期限” 的区分需注意:“申请人提交驳回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 15 日)与 “评审委员会的审理期限” 是两个独立概念 —— 前者是申请人行使救济权利的时限,后者是评审机构的审查时限,不可混淆。
审理结果与后续救济无论是否延长,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均为书面形式。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
常规审理期限:9 个月(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
延长规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 个月,最长 12 个月;
核心原则:审理期限法定化,延长需符合条件并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审查效率与案件质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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