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过程中,原商标权人的债务会由受让人承担吗?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原商标权人的债务原则上不会自动转移给受让人,但需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具体情形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例外情形、实务建议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商标权与债务的独立性
商标法的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商标转让仅涉及商标专用权的转移,未提及债务承担问题。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其转让与原商标权人的债务无直接关联。例如,甲公司将商标转让给乙公司后,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仍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民法典的债务转移规则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若原商标权人(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即使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人承担债务,该约定对债权人也不生效。
司法实践的普遍立场法院在审理商标转让纠纷时,通常认定商标权转让与债务无关。例如,在 “江小白” 商标无效案中,法院仅审查商标合法性,未涉及原商标权人的债务问题。
二、例外情形:受让人可能承担债务的特殊场景
合同明确约定债务承担若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人承接原商标权人的债务,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受让人需按约履行。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受让商标的同时,承担甲公司因该商标产生的所有债务。” 此时,乙公司需承担相关债务。
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若原商标权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通过转让商标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行为。例如,甲公司在破产清算前将核心商标无偿转让给关联公司乙公司,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认定转让无效。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若商标存在未披露的权利纠纷(如被在先权利人主张侵权),受让人因使用商标产生的赔偿责任可能由原商标权人承担。例如,甲公司隐瞒商标已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的事实,将商标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因此被判决赔偿第三人损失,甲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程序中的特殊限制若原商标权人进入破产程序,商标转让需经债权人会议或法院同意。例如,甲公司破产后,其法定代表人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转让商标,该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三、实务建议:风险防控的关键措施
签订完善的转让协议
债务条款明确化: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受让人仅受让商标权,不承担原商标权人的任何债务”,并注明 “若因原商标权人未披露债务导致受让人损失,原商标权人需全额赔偿”。
权利瑕疵担保:要求原商标权人承诺商标无质押、查封、诉讼等权利负担,并约定违约责任。
全面的尽职调查
法律状态核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商标是否有效、是否被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
债务背景调查:要求原商标权人提供财务报表、债务清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涉诉情况。若原商标权人存在大量未清偿债务,需谨慎交易。
债权人的主动干预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让商标可能影响债权实现,可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请求法院冻结商标转让手续。
行使撤销权:若转让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债权人可起诉撤销转让。
特殊场景的合规操作
破产企业的商标转让:需通过破产管理人进行,确保转让价格合理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关联方交易:若受让人与原商标权人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需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
四、典型案例:责任划分的司法裁判逻辑
合同约定优先的案例在 “ST.DIAN” 商标转让案中,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债务承担条款,受让人需按约支付转让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转让被撤销的案例在某破产企业商标转让案中,原法定代表人未经管理人同意转让商标给亲属,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认定转让无效,商标需返还给破产企业。
权利瑕疵赔偿的案例在 “智能称重装置” 商标侵权案中,原商标权人隐瞒商标已被无效宣告的事实,法院判决其赔偿受让人因侵权产生的损失。
五、总结
商标转让中,原商标权人的债务原则上由其自行承担,受让人仅在合同明确约定、恶意串通或存在权利瑕疵等特殊情形下可能承担责任。为避免风险,建议:
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债务条款,约定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对商标法律状态和原商标权人债务背景进行全面调查;
涉及破产企业或关联交易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通过以上措施,可最大程度降低受让人的法律风险,确保商标转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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