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他人商标无效宣告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根据商标法第五章第44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商标禁止性注册条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二种情况:商标法第5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3款,第15,16条第一款,第30,31,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三种情况: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无效宣告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