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局一名审查人员结合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对、电子审查、独自判断、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一种审查制度;
而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书面审理、全面把握、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审查制度。
所以商标审查是商标局一人审查,主观性较强,仁者见仁,智都见智;同样的商标,有人认为近似,有人就认为不近似。
而商标驳回复审是商评委三人组成合议组,重事实、讲证据,其成功率可想而知。
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不是由于商标局禁止性规定导致的驳回,即绝对驳回理由,(参考商标局第十条规定),建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驳回复审。
因为申请驳回复审可能会取得成功,一旦放弃驳回复审那就是立即失败,再者申请驳回复审能够使自有智慧财产得到延续发展,一旦放弃复审,重新注册申请,很有可能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