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
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提出延续申请,经认定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未经认定为著名商标或者超出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