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
音乐作品著作权在创作完成后著作权自动产生,不论是否登记,都享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音乐作品创作中存在普遍的改编、翻唱现象,这就需要我们从作品的独创性方面来对音乐作品的改编是否构成侵权进行界定。而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对著作权人权利也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维持这种均衡保护的重要手段,所以我们要在对合理使用进行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提倡适度保护。
改编分为如下三种方式:
1.程度最轻微的修改,主要表现为在原作品上进行小范围调整和创新后进行演绎,这种情况一般会涉及到侵权问题,需要征求原创作者的授权和许可,改编后取得的著作权归原著作权人和改编人共同所有。
2.在原作基础上进行内容和形式的改变,并因此创造出新的作品,但新作品仍然含有原作的著作权内容。这种情况中经过改变的作品必须具有新的创造性。即使是作者本人修改的作品,只要经修改的作品没有完全包含以前的音乐内容,仍然不必然影响其各自享有著作权。经过改变的作品若是原始作品的演绎作品,虽含有后任作者的智力成果在内,但若未改变原作的创作思想的基本表现形式,该类作品则具有从属性。如果是他人改编,则需要取得原作者的授权方可办理著作权申请。
3.可能对原作有所借鉴,但改变程度很大以至于创造出了具有完全独立的著作权的新作品。改编若超过必要限度则可能侵犯修改权或破坏作品完整。改编也可能发展出一部完全独立的新作品,那改编人可以独自申请该著作权。